2008-03-17 08:23:35 来源: 广州日报(广州)
核心提示:东莞市茶山镇劳动分局原局长胡志强在过去4年内,伙同下属刘某光、刘某辉共同或个人作案,共计涉及近300万元,目前3人已获刑。其中茶山镇劳动分局原局长胡志强贪污罪、受贿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7年。
广州日报3月17日报道(记者彭姣时、唐红杰)今年东莞“两会”期间,东莞市检察院工作报告透露出一宗大案:茶山镇劳动分局原局长胡志强等人因贪污受贿落马。近日,记者获悉,胡志强在过去4年时间内伙同下属刘某光、刘某辉共同或个人作案,共计涉及近300万元,目前3人已获刑。其中茶山镇劳动分局原局长胡志强贪污罪、受贿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7年。
作案手段:
违规收劳动管理费
据了解,按照省劳动局、物价局等多个部门规定,聘用外来流动人员的企业,必须按照用工人数向财政部门缴纳劳动管理费;而从2002年起,村委会代收劳动管理费的做法被劳动部门明令禁止。作为镇劳动分局的茶山劳动分局,按规定,应该直接派工作人员到用工企业去调查核实外来流动员工的人数,然后联合茶山镇财政分局给相关企业下发缴费通知。
然而,就是在这样的明文规定下,胡志强利用领导职务的便利,伙同茶山劳动分局就业培训教育办原主任刘某光和劳动分局综合办公室原主任兼会计刘某辉,多次绕过规定程序,同意村委会代收劳动管理费,或直接向企业收取劳动管理费。
从2002年至2006年4年时间,胡志强和下属刘某光、刘某辉共同贪污或个人贪污受贿,共计近300万元,给市财政造成巨大的损失。
判判:
主动坦白局长获刑7年
目前,东莞中院对胡志强、刘某光、刘某辉3人贪污、受贿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胡志强、刘某光、刘某辉3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0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均应依法惩处;其中,胡志强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以数罪并罚。
同时,法院确认了3人可获轻判的多条理由。首先,法院认为,胡志强、刘某光、刘某辉3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也供认不讳,有自首情节,因此可依法减轻处罚;其次,3人在案发后,退回了违法所得,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到对刘某光、刘某辉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认为可对两人适用缓刑。
法院依法判决,胡志强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刘某光、刘某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群众举报:牵出3“蠹虫”
根据群众举报,2006年11月3日,东莞市检察院派员对胡志强进行询问,胡主动交代了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截留侵吞企业应缴劳动管理费180多万元、收受贿赂款10万多元的犯罪事实。另外,还主动交代了其伙同刘某光、刘某辉截留劳动管理费私分的犯罪事实。
因涉嫌贪污罪,胡志强于2006年11月3日被羁押,4日被刑事拘留,17日被逮捕。2007年4月12日,胡志强被东莞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东莞中院取保候审。而刘某光、刘某辉分别在2006年11月7日和12月26日被东莞市检察院取保候审;2007年6月13日被东莞中院取保候审。
案发后,刘某辉、刘某光各退出21.5万元,胡志强家属代其退出208万余元、港币4.3万元。
胡志强案情
与下属共同侵吞86万元
据悉,2002年,在村委会代收劳动管理费被明令禁止后,东莞市茶山镇的增埗村、刘黄村等村负责人为截留部分劳动管理费,多次向胡志强提出由村委会按少于实际外来员工数代收劳动管理费后再转交给劳动分局。胡志强表示同意,同时要求增埗村、刘黄村代收企业缴纳的劳动管理费直接以现金方式交给刘某光和刘某辉两人。
2002年至2005年期间,增埗村、刘黄村代收劳动管理费后转交给刘某光和刘某辉共计304万余元。每次收到钱后,刘某光和刘某辉就会从中截留部分然后3人私分,剩余部分就放在单位私设的小金库里。据统计,3人私自截留的钱达86万元之多,其中胡志强分得43万元。
向企业伸手独吞150余万元
除了3人私分所得,作为“一把手”的胡志强还有个人好处。其中,2004年至2006年春节,胡志强都会收到增埗村送来的“新年贺礼”,先后共受贿10万元。
除了与刘某光和刘某辉两人合谋外,胡志强还有“单干”的时候。从2002年开始,位于茶山镇的永联厂等12家企业的老板或负责人找到胡志强,请求胡志强按照少于实际使用流动员工数计算劳动管理费。
胡志强表示同意,并多次收取12家企业的劳动管理费近160万元,港币4.3万元;除在2006年,胡志强将12万元存入单位的小金库之外,其余的146万余元和4.3万港元,都据为己有。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