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Google
      
发新话题
打印

哭泣的文物

本主题由 杨英州 于 2007-11-5 01:53 PM 移动

回复 20# 的帖子

你的语言用的好!呵呵...
一文不值之物---简称“文物”。
经典

TOP

呵呵,谢谢楼上。
老兄以后再说我“圣”,我就不再帮你顶贴了

TOP

你确实过“圣”,

TOP

宝贵的文物啊!

TOP

眼睁睁地看着。。。。。。。。。。。。。。。。。。。。。。。。。。。。。

TOP

楼上:眼睁睁地看着....就没了!

TOP

晕!!!!

拒说那个不算文物!
听说那个以前里面放了一位老爷
后来被别的村偷了
而且根据国家规定那个还不算文物
如果真的要说有点价值的东西
东畔的池边的那颗应该还比较有价值
..........................................................................

TOP

引用:
原帖由 杨玲燕 于 2007-11-25 09:39 AM 发表
拒说那个不算文物!
听说那个以前里面放了一位老爷
后来被别的村偷了
而且根据国家规定那个还不算文物
如果真的要说有点价值的东西
东畔的池边的那颗应该还比较有价值
...................................... ...
去你的!不会就不要说啊!

TOP

回复28#

文物,旧为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

  现在人们多把古代遗留的东西称为文物,但对于究竟什么是文物,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的《现代汉语词典》中,称文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辞海》中对文物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3)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5)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对保护文物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同时还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到国家的保护。”

  在《文物保护法》上述规定中,十分明确地指出了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我们认为,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也就是文物所包括的内容。

  由此,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文物一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三个方面的价值。具体到每一件文物,不一定都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但至少要具有其中一方面的价值,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文物。

  第二,文物应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实物。不具备这一点,也不宜作为文物保护。

  第三,国家保护的文物具有广泛性,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各个方面的文物之间具有广泛和密切的联系。只有全面保护各个方面的文物,才能使文物的价值不受损害。

  至此,我们可以对什么是文物作出回答。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也可以说,它是历史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重要的文化遗产。



自己看看
我也很希望它是
但是我们要理智得去...........

[ 本帖最后由 杨玲燕 于 2007-11-27 09:22 AM 编辑 ]

TOP

回复 29# 的帖子

悲哀啊!!!
听说有“文盲”,给你这么一说,我们这些都变成“文盲------文物盲”了!

TOP

发新话题